时间:2020/12/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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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参保单位、失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36号)要求,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政策主要内容

(一)调整政策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年12月起,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实际缴费记录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实际缴费记录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年5月至12月,对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补助(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按照《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号)执行。

(五)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已享受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原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标准差额补发。

、业务办理

(一)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阶段性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申领。

1.申领方式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2.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银行卡)。

(二)企业稳岗返还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填报企业稳岗返还申请,也可到当地社会保险局柜面申请。省直行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申请。符合条件企业无需提供花名册、工资表、解除关系等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内部信息比对进行审核。

、网络办理渠道

(一)网上服务

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个人可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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