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5/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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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编辑//周舟

案例简介

年X月X日,某社区居民张某来到公证处,张某称,其妻子李某不久前去世,在抚松县抚松镇某街X委留有一处房屋,现张某欲出售上述房屋,因妻子李某于20XX年X月X日因病死亡,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方能出售上述房屋,并进行产权过户。

公证员在与其交谈过程中了解到张某与李某为原配夫妻,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儿子张甲和张乙,女儿张丙(先于李某去世,遗有一子:邱某某),李某的父母已死亡多年。

公证员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确认张某为办理此公证的利害关系人,张某意思表示真实,有完全行为能力,此项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遂告知张某,上述房屋系张某与其配偶李某共有的夫妻财产,其中一半系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李某的遗产应由配偶张某、三个子女及李某的父母共同继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父母已死亡多年,女儿张丙先于李某死亡,留有代位继承人张丙的儿子邱某某,现在李某的继承人包括:张某、张甲、张乙、张丙的儿子邱某某四个人。

20XX年X月X日,张某及张甲、张乙、邱某某携带上述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张某和张甲、张乙、邱某某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

公证员通过实地核实,确认了李某已死亡,李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张某死亡,张丙于19XX年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且张丙生前生育有一子邱某某,张某的《亲属关系证明》、张丙的《亲属关系证明》,李某、张丙及李某父母的《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无抵押证明等所有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公证员在中国公证遗嘱备案平台查询,李某未设立过公证遗嘱。

公证员履行了一次性告知义务,现场与张某的二个儿子张甲、张乙,张某的外孙子邱某某分别进行了单独谈话,确认了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情况,张甲、张乙对上述房屋中属于其母亲李某的遗产份额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邱某某亦表示放弃其应该继承其母亲张丙应继承李某上述遗产份额的代位继承权。

公证员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为张甲、张乙、邱某某履行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相关手续。

随后,公证员依法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某某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某县某镇某委某组。

被继承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生前住某县某镇某委某组。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1、某县公安局签发的张某、张甲、张乙、邱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某县公安局签发的张某、张甲、张乙、邱某某的《居民户口簿》;

2、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二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李某的《死亡注销证明》,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二0XX年X月XX日出具的张丙的《死亡注销证明》,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二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李某戊的《死亡注销证明》,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二0XX年X月XX日出具的刘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

3、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于二0XX年X月X日出具的李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4、某县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于二0XX年X月X日出具的张丙的《亲属关系证明》;

5、某县人民政府于一九XX年XX月XX日颁发的编号为某房权某某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二0XX年X月X日出具的编号为XXX、XXX号《房屋产权档案查询证明》;

6、张甲放弃对李某遗产继承权利的声明书;

7、张乙放弃对李某遗产继承权利的声明书;

8、邱某某放弃对李某遗产代位继承权利的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同的财产为坐落在某县某镇某街X委的一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某房权某某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砖混结构住宅。据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记载,上述房屋无抵押、无查封的情况;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一)配偶:张某;

(二)共育子女三人: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于一九XX年X月XX日先于李某死亡;

(三)父母:父亲李某戊于一九XX年X月XX日先于李某死亡,母亲刘某某于一九XX年X月XX日先于李某死亡;

四、女儿张丙遗有一子:儿子邱某某;

五、据继承人张某、张甲、张乙,代位继承人邱某某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非婚生子女、亦未收养子女;被继承人李某再无其他继承人,也没有需要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扶养又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

继承人张某、张甲、张乙,代位继承人邱某某均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继承人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继承人张甲、张乙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代位继承人邱某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的代位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女儿张丙、父亲李某戊、母亲刘某某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某戊、母亲刘某某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长子张甲、次子张乙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女儿张丙继承。

因被继承人李某的女儿张丙先于其死亡,并遗有一子:邱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女儿张丙继承的份额应由其儿子邱某某代位继承,现代位继承人邱某某表示放弃对被代位继承人张丙应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份额的代位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张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抚松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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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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