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8/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按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45号)文件要求,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第一时间完成了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

此次调整惠及我市31.4万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全市总体调整提高水平6.1%左右,月人均提高约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调整补发金额将于7月底前与当月养老金一同发放!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

从年1月1日起,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

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

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审批及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文件:

另附:

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记者丨栾晶编辑丨陈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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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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