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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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喜欢身份证上的名字,南充市民李贵向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递交了一份改名申请,要求改名李旺,结果遭到拒绝。年9月9日,李贵便将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李贵的诉讼请求。

李贵是一名30岁的男子,一直对自己名字不满,想改个“吉利”的名字,转转运。年6月11日,李贵来到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以自身需要为由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然而,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经过审查,发现李贵曾用名李富,年满18周岁后已更改过一次姓名,便口头告知其申请不符合公安部等有关户籍管理文件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对于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的回复,李贵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现自己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经深思熟虑后确定的姓名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不批准改名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侵犯,遂将对方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认为,李贵要求更改名字无特殊情况和理由,不符合相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法总则》赋予了公民的姓名更改权,但必须“依照规定”,受到一定限制,并非绝对自由。《公安部下发的户口管理规范》作为全国户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更改姓名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本案中,李贵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于年已申请办理过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再次申请违反“一次为限”的规定,故被告拒绝为其再次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并无不当。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改姓名看起来是个人的事,但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成年公民已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对其更改姓名加以必要限制,有利于保持其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承办法官刘建菊耐心释法析理。本案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内容来自西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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