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扎实开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诚信市场创建、“红盾护农”、旅游市场监管、成品油市场监管、汽车市场监管等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全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概况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由市场经营管理者(市场开办者)负责自主经营管理,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责任;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

截至年年底,全国共有商品交易市场个,同比减少4.26%。其中,消费品市场个,生产资料市场个。受国家和地方对房地产市场和高污染行业调控影响,与地产相关的钢材、建材等市场出现萎缩,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同比下降33.33%。

从市场类型看:消费品市场占有绝对比重,仍然是市场存在的主要业态形式。全国共有消费品市场个(其中,消费品综合市场个、农副产品市场个、工业品消费市场个、其他消费品市场个),占全部市场的92.4%;生产资料市场个(其中,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个、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个、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个、其他生产资料市场个),占全部市场的7.6%。

从市场分布情况来看:全国市场数量排前十位的省份是山东、广东、浙江、四川、云南、江苏、河南、辽宁、广西、河北;上述十省(区)大多位于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活跃、人口众多、密集度高,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出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商品交易量较大、辐射面广的优势。

从市场登记情况看: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场为个,占全部市场的50.2%;消费品市场中已登记市场为个,占全部消费品市场的49.7%;生产资料市场中已登记市场为个,占全部生产资料市场的56%。生产资料市场登记率明显高于消费品市场。

从市场经营方式看:各类综合市场中,消费品综合市场个,占全部消费品市场的38.6%;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个,占全部生产资料市场的25.8%。

商品交易市场的特征

商品交易市场是技术进步、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在自由交换的基础上依据价格机制自主调节,促进商品快速聚散的交易组织形式,具有重要功能作用。

在新形势下,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特殊性。商品交易市场是多主体聚集的公众交易场所,具有平台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经济性,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与普通商场、超市相比,其管理方式、运营理念、盈利模式和发展规律均体现出独有特点。

从促进经济发展上看,商品交易市场在规模、质量、资源整合力度、品牌形象等方面不断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的作用也不断增强,有助于促进消费需求长效增长,进一步发挥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对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作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市场是具有双层法律主体的商业业态,涉及三方权责关系。商品交易市场是由市场主办单位提供商业经营场所和相关基础服务,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招纳商户入场从事商业经营,商户借助主办单位提供的场地与服务自主开展进货、销售等经营活动。这里面涉及到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三方权责关系。

从经营方式上看,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作为跨省市大宗交易的现货交易平台,场内经营户以个体工商户为主,其中很多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市场有着很强的人员、货物、交通和相关产业聚集效应,市场的发展过程就是各种生产要素汇聚的过程,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是必然的。

从社会功能上看,商品交易市场应该是城市功能的一部分。比如,社区菜市场解决了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是不可或缺的;一些大型的农副产品市场则在冰雪灾害等特殊时期承担了应急保障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中聚集了大量人员,尤其是吸纳了数量众多的城市失业人员,故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解决了就业问题,同时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自身问题

品牌意识有待增强,商品质量存在隐患。基于传统定式思维的影响,市场相比于商场超市,自身的定位较低,大多处于中低端水平,缺乏品牌经营意识。因其不善于在品牌培育上下功夫,场内经营者对所进商品的质量要求不高,缺少标准把关,商品质量存在隐患。

市场规划建设能力有待提升,配套设施亟须完善。新建市场规划不清,定位模糊。一些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阶段缺乏全面科学论证,建设发展的决策与市场需求、客观发展情况存在出入,政绩导向色彩较浓,没有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周边区域缺乏公共配套设施,市场与环境发展之间的矛盾凸现出来。一些邻近市场设计规模过大,各类优惠政策助推了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削弱了规模效应、辐射能力和市场效率,不仅不利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同时阻碍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市场占用大量经济资源,影响经济转型发展。当前我国大型城市中心土地资源稀缺,而商品交易市场由于成立较早,占用了城区相当部分优质土地和建筑,但市场粗放式的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比较低,对经济贡献相对较小。一些大型城市要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必然要引入金融、信息、教育、现代服务业等高效低耗产业,但土地资源的紧缺制约了新兴产业的发展空间。

引领消费能力不足。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由于分析研判不够,对消费趋势的把握能力有限,缺乏先见性和引领性。面对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带来的消费习惯、消费方式、消费观念的变化,一些市场感受到冲击后求变意识仍待增强,未能及时适应、引领新的消费趋势。

市场开办者方面存在的问题

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大部分市场开办者认为市场秩序、经营行为、商品质量、环境卫生等方面应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将自身定位为物业管理人员,只收费、不管理。市场主办单位把众多的商户聚集在一起,却不承担管理责任,造成基层执法人员在监管时经常一人要面对上千甚至上万的商户,增加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绑架商户利益,主办单位违法,其责任却难以追究。对于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等严重问题,相关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停业处罚。执法实践中,此类问题责任多在主办单位,而进行停业处理将直接影响小商户的利益,众多小商户可能会聚集起来阻止执法,这也使得停业处罚难以执行。由此,主办单位绑架商户利益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而相关部门担心执法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场内经营者利益。主办单位在招商过程和日常管理中往往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小商户的合法权益,有的已引发商户群体上访事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主办单位和小商户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具体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无法追究主办单位的行政责任,只能引导商户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场内经营者存在的问题

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市场内商户数量众多,单个摊位规模很小,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线上销售对线下销售冲击很大,导致商户经营不下去;一些地方对马路市场清理力度不够,也严重影响场内经营者效益。

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同质竞争激烈。由于市场内经营同类商品的商户大量集中,而所售商品质量、来源基本雷同;经营理念简单,模仿、抄袭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为获得最大利益,强行拉客、欺诈消费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诚信水平不高,缺乏行业自律。个别场内经营者诚信意识较差,自律能力较低。场内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其注册形式简单,违法成本不高,个别经营者当其经营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直接用家人的身份证重新注册新的营业执照,以逃避处罚。

加强各类市场规范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

总局以出台《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为契机,指导各地厘清对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切实规范商品市场交易行为。总局推动启动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废止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总局就废止《办法》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的意见,大多数部门赞同废止《办法》,为下一步国务院废止《办法》奠定了良好工作基础。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市场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件,案值.48万元。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地针对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联动执法,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坚持从建立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入手,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通过制度的制定和实行,达到消费者满意、经营者受益、市场诚信度提高的目的。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分类监管。各地积极更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充分运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加大对失信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提高市场检查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立法立规工作,推进市场规范管理的法治化。各地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市场规范管理中的经验做法,找出不足及薄弱环节,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市场规范管理的法治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

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市场各方参与创建工作。各地从正面引导、反面约束两方面入手,广泛宣传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重要意义、创建标准、工作目标、取得的成效,促使文明诚信理念入脑入心。

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各地通过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先进经营户”“放心消费户”等活动,督促指导市场开办主体履行责任,强化对场内经营者的指导、监督、服务职能。

着力加强统筹协调,创建工作的社会效益得到增强。各地注重把总局的创建活动总体要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把创建活动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新农村建设等活动的重要内容,推动创建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互融合、协调推进。

“红盾护农”服务农业增产增效

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农资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件,案值.75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

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障农资消费安全。

深入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各地根据本辖区农资质量状况,把媒体披露的、群众投诉集中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农资作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经费投入,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覆盖面,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发布消费警示。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引导经营者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发生消费纠纷时“有据可查”,深入推进“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公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

积极推动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时录入农资抽检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积极开展网络监测,把农资经营网站(网店)纳入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进行常态化监管,探索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体系,为政策制定和开展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执法监督和舆论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向公众通报整治行动方案和农资违法典型案例等信息,扩大社会影响,形在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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