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查处后逾期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我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抚松县公安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我大队将依法报请白山市交警支队将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 当事人 驾驶证号 违法行为及代码 赵庆和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陈亚全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史连国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单戈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苏庆常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立明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王起有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徐振福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马正亮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军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